通姦自 2020 年釋字第 791 號之後已經除罪,但民事的侵害配偶權求償一直存在。這篇把最常被問的三件事講清楚:實務上大概賠多少、外遇切結書有沒有用、以及外遇會不會影響監護權。
先說明:下面都是一般性的實務整理,不是法律意見。每一件案子的金額與結果差異很大,真要進行前請先諮詢律師。
一、到底能求償什麼
通姦除罪之後,刑事這條路基本上關起來了,但民法第 184 條與第 195 條第 3 項的侵害配偶權求償不受影響。
重點在:你要證明的不是性行為,而是對方與第三者之間存在一段逾越一般社交分際的關係,且因此破壞了婚姻的共同生活。這個門檻比「抓到在床」低很多,也安全很多。
可以負責的對象有兩個:你的配偶、以及第三者。實務上許多人只告第三者,因為還想維持婚姻;也有人兩邊都告。這是策略問題,不是法律限制。
二、實務上大概賠多少
這是最多人問、也最容易被誤導的一題。網路上常見的「百萬起跳」並不符合大多數判決的實際情況。
侵害配偶權屬於非財產上損害的慰撫金,金額由法院裁量,並非按公式計算。法院審酌的因素大致包括:
- 侵害的持續時間與頻率 —— 一次性與長達數年的差異很大
- 情節的嚴重程度 —— 是否同居、是否公然、是否在配偶懷孕或重病期間、是否生育子女
- 雙方的身分、教育程度與經濟能力 —— 這是法院裁量慰撫金的傳統考量項目
- 被害人受的實際影響 —— 是否導致婚姻結束、是否有醫療或諮商的實際支出
- 行為人的態度 —— 是否否認到底、是否有道歉或和解意願
實務上比較常看到的是數萬元到數十萬元的區間,情節特別嚴重的案件才可能更高。如果有人向你保證能拿到多少,那只是銷售話術。
兩年時效,很多人是這裡輸掉的
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,自你知道有損害且知道賠償義務人是誰那天起算兩年;自行為發生時起算則為十年。
實務上常見的狀況是:發現了、想先試著修復、一拖兩三年,等到修復失敗才想求償,時效已經過了。就算你還沒決定要不要告,也要把這個日子記下來。
三、外遇切結書有沒有用
很多人在發現之後會要求對方簽一份切結書或協議書。直接回答:部分有用,但不是你想像的那種用法。
- 有用的部分 —— 它是一份自白。上面寫明了發生了什麼事、什麼時間、對象是誰,之後對方很難再否認。這在證據上非常有價值
- 可能有問題的部分 —— 裡面約定的高額違約金,法院有權依民法第 252 條酌減。寫一千萬不代表拿得到一千萬
- 肯定無效的部分 —— 限制人身自由的條款(不得外出、不得與某人見面等)、預先拋棄監護權或探視權的約定,這些通常不被承認
實務上比較合理的寫法是:事實寫得詳細、違約金寫得合理。一份寫清楚事實但違約金適中的切結書,比一份只有天價違約金的更有用。簽之前讓律師看一眼,這筆錢花得很值得。
四、外遇會不會影響監護權
這是最常被誤解的一點。直接說:外遇本身不等於失去監護權。
法院定監護權的唯一標準是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(民法第 1055 條之 1),審酌的是照顧能力、時間、意願、主要照顧者是誰、子女意願、支持系統等等。婚姻忠誠與否,只有在它影響到照顧品質時才會被考量。
什麼時候會被考量?例如將子女長期置於不適當的環境、把子女交給第三者照顧、因為新關係而明顯疏於照顧。這些是「照顧事實」的問題,不是「道德懲罰」。
反過來也提醒:拿外遇來攻擊對方的教養能力,在法庭上的效果通常不如你預期;相反,能提出具體照顧紀錄的一方通常更有優勢。
五、還有哪些實際影響
- 離婚事由 —— 外遇可能構成民法第 1052 條的離婚事由。實務上仍需要證據,而且有一定的行使期間限制
- 剩餘財產分配 —— 原則上平均分配,但如果平均分配顯失公平(例如一方將大量共同財產花在第三者身上),法院可以調整
- 贈與的追回 —— 配偶將兩人的共同財產贈與第三者,實務上有機會主張追回,但需要金流證據
六、要先準備什麼
- 可以合法使用的證據 —— 這是前提。用違法方式取得的東西不但可能不能用,還會讓你自己有刑責。詳見外遇蒐證完整指南
- 時間線 —— 你什麼時候知道的、行為大概從什麼時候開始。這決定時效也影響金額
- 損害的具體化 —— 就醫紀錄、諮商費用、因此產生的實際支出,都可以保留單據
- 你想要的結果 —— 錢、道歉、對方斷聯、還是離婚。目標不同,策略完全不同
七、法院實際在看的三件事
通姦除罪之後,這類案件走的是民事侵權行為。實務上法院會回到三個問題,三個都要站得住才有賠償:
- 行為是否逾越一般社交分際 —— 這是核心。不是問有沒有發生性行為,而是問兩人的互動已經超過一般朋友的程度。持續的親密稱呼、單獨過夜、長期金錢往來、定期單獨見面,都是常見的判斷材料
- 第三人是否知情 —— 對方知不知道你配偶已婚。實務上這一點常成為主要爭點,而能證明知情的,通常是對話紀錄、共同朋友、或是曾經出現在家庭場合的事實
- 婚姻生活是否因此受損 —— 如果兩人早已分居多年、關係實質已經破裂,對方常會以此抗辯,金額也可能因此降低
這三項裡,第一項是你能事先準備的,第二項往往需要額外的資料,第三項則是對方的抗辯空間。實務上最常失利的原因不是沒有發生事情,而是手上的東西只能證明「不尋常」,證不到「逾越社交分際」。
八、金額是怎麼被決定的
先說最重要的一句:沒有公式。精神慰撫金是法院依個案裁量的,同樣的事實在不同案件可能差很多。但實務上可以看出幾個反覆出現的權衡因素:
- 被採信的行為種類與數量 —— 只有訊息,跟有出遊、住宿、長期同居,是完全不同的量級
- 持續的時間與頻率 —— 兩個月跟兩年,法院看得很重
- 有無受胎或生子 —— 實務上這是拉高金額最明顯的因素之一
- 你的損害有沒有客觀佐證 —— 身心科就診紀錄、諮商紀錄、因此辭職或請假的證明
- 雙方的經濟能力 —— 被告的收入、財產、職業與扶養負擔都在考量範圍內
- 婚姻現狀 —— 已經離婚、正在訴訟、還是仍在同居,會影響法院對損害程度的評價
實務上大多數案件的判賠落在十幾萬到五十萬之間,具備多項加重事實的可能更高,但百萬以上相對罕見。要提醒的是:你請求多少,跟法院判多少,是兩件事。請求金額直接決定你要先繳多少裁判費,而超出判決的那一部分,費用通常要自己負擔。
九、從起訴到判決,實際要走多久
很多人低估了時間成本。一審常見的節奏大約是這樣:
- 遞狀 —— 寫好起訴狀、附上證據、繳裁判費
- 調解 —— 請求金額在五十萬元以下的財產權爭執,依民事訴訟法屬於強制調解事件,要先走調解;金額較高的雖非強制,法院也常先轉調解。這一關大約一到兩個月
- 開庭 —— 調解不成就進入審理,一般會開幾次庭,每次間隔大約一到兩個月
- 判決 —— 從遞狀到一審判決,實務上常見半年到一年。如果對方上訴,時間還會拉長
裁判費怎麼算:依民事訴訟法,訴訟標的十萬元以下徵收一千元;逾十萬至一百萬元的部分,每萬元徵收一百元。所以請求三十萬大約是三千元,五十萬大約是五千元,一百萬大約是一萬元。這筆要先自己繳,勝訴部分才能要求對方負擔。律師費則是另外一筆,一審常見的行情在六萬到十五萬之間。
時效再提醒一次
從你知道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是誰那天起算,兩年內不行使就消滅;從侵權行為發生時起逾十年也一樣。實務上最可惜的案件,都是證據齊全但時效過了。
十、和解還是起訴
實務上相當高比例的案件最後是和解收場。兩條路的差別不只是金額:
- 時間 —— 和解可能一到三個月,起訴半年起跳
- 曝光 —— 起訴會產生文書與開庭,雖然不公開審理,但知情範圍一定變大;和解可以約定保密
- 確定性 —— 和解金額可能比判決低,但拿得到;判決金額高,對方沒錢也是空的
- 情緒成本 —— 訴訟期間你要反覆回到這件事裡,這是很多人事後說最難的部分
如果要和解,有兩件事要寫進書面:金額與支付方式(分期要寫違約效果),以及對方不再與你配偶聯繫的約定。口頭的和解在實務上幾乎等於沒有。
十一、證據強度怎麼看
不是每一種東西的分量都一樣。下面這張是實務上大致的強弱順序,可以拿來對照你現在手上有什麼。
| 證據類型 | 強度 | 實務上的問題 |
|---|---|---|
| 共同過夜的住宿紀錄、連續多日的同進同出 | 高 | 需要時間、地點、人物都對得上 |
| 長期、密集且內容明確的對話紀錄 | 中高 | 取得方式必須合法,否則可能不能用 |
| 金錢往來、送禮、代付費用的紀錄 | 中 | 單獨不夠,搭配其他事實才有力 |
| 公共場域的親密互動影像 | 中 | 得看親密程度與連續性 |
| 單一次的曖昧訊息、協尋不到人的截圖 | 低 | 幾乎無法單獨支撐賠償 |
| 第三人轉述、臆測、無法驗證的傳言 | 極低 | 常被對方直接打掉 |
一個常見的誤解是「拍到進旅館就贏了」。實務上單一次、且無法證明停留時間的畫面,強度比你想像中低。反過來,兩三次不同日期、時間地點都對得上的紀錄,往往比一張戴玩具的直接畫面更難推翻。
常見問題
只有對話紀錄,沒有照片,告得成嗎?
有機會。重點在內容是否能顯示逾越分際的關係,以及量是否夠。連續的、有時間戳記的、具有親密稱謂或見面安排的對話,實務上是常見的證據形式。但前提是取得方式合法。
對方沒錢,告贏了也拿不到,還要告嗎?
這是實際的考量。勝訴不等於拿得到錢 —— 後續還要強制執行。不過也有人的目的不是錢,而是一份官方的確認。這兩種動機都合理,但要先想清楚自己是哪一種,因為訴訟本身也會耗損你。
已經離婚了,還能告第三者嗎?
可以,只要侵權行為發生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,並且還在時效內。離婚本身不消滅已經發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。
我可不可以自己跟第三者談和解?
可以,而且實務上很多案子是這樣結束的。但談之前要把證據準備好,而且和解書的內容要讓律師看過 —— 寫得不好的和解書,可能讓你失去日後向配偶主張的權利。
對方威脅要反告我,怎麼辦?
先複盤一件事:你的證據是怎麼取得的。如果全部來自你自己合法取得的管道,這種威脅大多沒有實質基礎。真正需要擔心的是用違法方式取證的人。
我可以同時告配偶跟第三者嗎?
可以,實務上也常見兩人一起列為被告。但要先想清楚你接下來要不要維持這段婚姻 —— 如果還想修復,把配偶一起告進去幾乎等於關上門。不少人的選擇是只告第三者。
需要先離婚才能提告嗎?
不需要。這是基於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請求,與離不離婚是兩件事。不少人是在婚姻存續中提告第三者。
對方把財產轉給家人了,還拿得到嗎?
這要看轉移的時間點與方式,實務上可能涉及詐害行為的撤銷。如果你已經知道對方在處分財產,這件事要在起訴前先跟律師談,有些保全手段越早做越有用。
對方是公司同事,告下去會不會影響我配偶的工作?
這是實務上很現實的考量,而且會反過來影響你。如果家庭收入依賴對方,或者你們還有子女扶養問題,把對方的職場推到崩潰並不一定對你有利。實務上比較常見的做法是先走和解,在和解條件裡約定不再聯繫與保密,而不是把事情鬧到公司那一層。
我自己拍的照片、錄的音能不能用?
看取得方式。在公共場域拍到的畫面,原則上可以;你本人在場的對話錄音,實務上也多數可以。但如果是進到對方單獨使用的空間安裝設備、錄下你不在場的對話,那就可能觸及刑法的竊錄罪,不但不能用,你自己還會被告。這條線很多人踩過,而且往往是在最想知道真相的那幾天。
求償的前提是能用的證據。如果你不確定手上的東西夠不夠、或者還差什麼 —— 先聊聊。我們會直接告訴你可行性、大概要多久、費用區間在哪裡。諮詢不收費。
本文為一般性資訊整理,不構成法律意見。本文提到的金額區間僅為實務上的一般描述,個案差異極大;法條與實務見解也可能隨時間變動。實際權益請諮詢律師。
